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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关于涉疫情企业破产重整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2年5月5日 作者:上海高院课题组 出处:上海高院课题组

7个关于涉疫情企业破产重整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问答!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予以印发。


2022年4月21日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

(2022年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涉及疫情防控企业破产重整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1


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力促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


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应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疫情发生地点、发展情况、防控措施等事实对具体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实际影响,合理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在相关通知书、公告中明确在线申报、邮寄等非现场申报债权的方式。对于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债权申报超出期限的,管理人不得收取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视情灵活安排债权人会议以及相应的通知方式?


答: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在线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视情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的,应当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情延期,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管理人应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1.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问题4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为管理人调查破产财产提供保障?


答: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经管理人申请,对确需及时调查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协助管理人调查。管理人办理调查破产财产事务时,应服从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做好自身防疫措施。


问题5


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接管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条件允许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完成接管工作。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好对破产财产的接管工作。


问题6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破产财产高效处置和价值最大化?


答:积极采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22号)中规定的网络电子竞价方式,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保障债务人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因疫情影响导致债务人破产财产变现价值较低的,可以暂缓处置。


问题7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可否适当延长?


答:受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发生履行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变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并经表决后提交人民法院批准。对仅涉及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视情裁定延长相应期限。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20.第2款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修订课题组由研究室、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海事及海商审判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办公室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