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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何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及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成为中央及地方政府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工作的重要考量。财政部以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提出规范管理PPP模式的相关安排,点出ABO、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相关问题,值得相关方高度关注。
一、尚无制度规范的投融资模式实践,引发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关注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指出,ABO、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40号文虽未明确定性该等模式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但明确了该等模式与PPP之间的“边界”。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理性看待ABO、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及其相关项目实践,不搞“一刀切”定性,尊重投资项目市场运作规律,甄别合适的项目,选择适格的合作方,厘清政府、地方国有平台公司、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以任何企业债务形式违规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二、加快推进PPP专门立法进程,规范PPP模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自2014年推广PPP模式以来,由于诸多原因导致PPP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泛化滥用现象,部分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等问题,已严重制约PPP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为此,40号文直面PPP模式问题,明确财政部将配合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加快推进PPP专门立法进程,完善PPP制度体系,助力PPP模式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模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无疑为提振PPP市场信心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
三、政府违规举债终身问责和倒查责任,倒逼投融资模式合规运作
40号文重申了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并纳入政府日常监督管理,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已然成为投融资模式和实践创新时不可逾越的“红线”和“拦路虎”。加之审计监督,不规范运作的ABO、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或面临整改问题。
也正是国家对于各类隐性债务风险隐患的监控、核查和督查,倒逼着投融资模式的合规运作。对此,笔者建议:在以ABO、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进行项目策划时,不应盲目上马投资项目,而应基于市场客观需求理性决策选择项目。在城市更新等片区开发中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自我造血的可持续投资经营模式;合理划定和切割政府、地方国有平台公司、投资人的三角关系,切实做到政府不兜底、不固化政府支出;在企企合作层面,也应基于区域发展需求合理设置按效付费机制,做到项目产出有交待等合规措施安排,保障项目交易能够实现多方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