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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整理自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就“工程事故危机应对”所作的分享之:工程安全事故中的事故调查制度。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杰慧女士指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判定事故等级,而事故级别和调查程序、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直接相关。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印朝富先生以某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厅坍塌事故为例,详细分析了在这次工程事故中政府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一步步推翻政府已经批复的因果关系错误的调查报告。印先生指出,要认识到在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往往会被作为第一责任进行调查,施工单位要及时寻求“法律+技术”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工程思维结合法律思维应对事件处理。
下期分享:“工程事故危机应对”之事故调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主讲人简介
印朝富 先生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主审建筑工程、PPP),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师、某市工程管理处主任、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质监站站长、安监站站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区域开发指挥部项目负责人、总指挥。具有丰富建设行业管理和建设项目开发执行、工程事故预防及应对处理经验。参加了诸多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诉讼仲裁案件,经验丰富。
江杰慧 女士 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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